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534號

原告 張賽蘭

被告LOVANLUAN(中文姓名: 盧文輪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7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5月12日、16日及17日進行轉帳時,不慎於上開日期均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9,990元,共計5萬9,97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轉帳明細為證(本院卷第7頁),經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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