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754號

原告 戴健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仲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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