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94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債務人) 盧瑞彥 等之債權人,聲請人前因聲請強制執行前揭債務人與被繼承人 簡茂盛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有之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命聲請人查明被繼承人簡茂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項,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02月18日通知函文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