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錦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工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