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甲○○
號1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四、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匯豐商銀債務數額,與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債務金額不一致,請再次陳報匯豐商銀之債權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母親劉 李春朝 之殘障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補助?如有,應陳報領取之期間及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之母 劉李春朝 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勞保異動清單。
七、提出受扶養親屬劉李春朝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陳報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之相關補助?其期間及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10樓)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十、具體表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000元之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近二年投資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入不敷出,何以可投資再生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聲請人應釋明何以在收入、支出未有明顯變動之情形下,於96年11月毀諾?除協商時協商金額過高外,有無其他工作收入、身體健康或家庭狀況之重大變故,致台端無法繼續履行原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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