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昇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562號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昇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2號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7年12月18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