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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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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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美慈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文德 被上訴人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0,51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