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與訴外人 蘇郁惠 間責任保險契約
相關文書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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