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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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大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大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8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11公克,含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2毒偵815卷第43頁、嘉義地檢署111毒偵1207卷第55頁)

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2毒偵815卷第37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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