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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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賴榮欣

債務人 鄧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按年息7.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08月16日止,按年息8.7%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4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鄧兆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12年03月16日核貸8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54%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10月1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7.2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52,616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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