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郭䕒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2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䕒璘於民國111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235,286元正未給付,其中227,148元為本金;7,74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148元

郭䕒璘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