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權人 張玉珠
羅常英 謝宏錦 李君仁 李明珠 呂鳳英 張榮發 徐桂蘭 范梅英 楊淇雁 郭金蘭 卓鍾美妹 李玉燕 陳仁政 姜明郎 劉梅妹 何明坤 曾瑞竹 劉淑芬 李常源 張緞妹 陳 張桂妹 范秀珠 張玉玲 陳翠玉 陳秋吟 呂秀娟 陳威宏 楊秀蘭 劉復桂 鍾寶燕 債務人 田素珍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珠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常英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宏錦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君仁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明珠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鳳英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榮發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桂蘭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梅英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淇雁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叁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金蘭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鍾美妹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玉燕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仁政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零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明郎給付新台幣玖拾叁萬零陸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梅妹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明坤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瑞竹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淑芬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常源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緞妹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陳張桂妹 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叁仟
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秀珠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玲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翠玉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秋吟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秀娟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威宏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㉙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蘭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復桂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寶燕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