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茂烽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6號,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肆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在新竹縣○○鎮○○里0鄰○○○00
0號,查獲被告黃茂烽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55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為1.4213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前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3552號卷【下稱偵卷】第21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105年12月17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為1.4213公克,保管字號:107年度安字第143號,見偵卷第18頁),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定,其鑑定結果為:委鑑顆粒2包,送驗合計淨重1.4213公克,驗餘淨重
1.411公克,顆粒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6年9月13日出具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0頁),上開扣押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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