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9號及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364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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