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3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號、98年度上訴字第89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98年度訴字第8號、98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