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馬惠珠 │中華郵政股份有│98年8月1日│200,000元│D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花蓮國安││││││││郵局│││││├──┼───────┼───────┼───────┼───────┼─────┼────┤│002│ 陳麗華 │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7月28日│100,000元│FA0000000│611-9││││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