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1861號具保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林嚴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嚴亮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嚴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原審以86年度易字第3418號受理在案,而於原審受理期間,被告林嚴亮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原審准被告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後,解除被告限制出境,有原審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原審卷第110頁)。嗣原審於92年4月30日86年度易字第3418號以被告林嚴亮犯業務侵占罪、詐欺罪、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6月、1年,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檢察官、被告林嚴亮均不服提起上訴,而由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861號受理,惟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林嚴亮均未到庭,有各該送達證書及拘票附卷可稽,是被告林嚴亮顯已逃匿,並經本院以92年10月29日92年院雄刑月緝字第19號通緝書通緝在案,自應將被告林嚴亮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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