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請人 鄭美貝 相對人京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前將積欠之薪資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資遣費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預告工資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柒元逕匯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1年3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
101年4月10日前將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資遣費1,847元及預告工資4,667元逕匯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上開金額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之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於101年3月2日調解成立,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且依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30日府勞動字第10132079400號函內容,亦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自得依同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