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李靜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6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新國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