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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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494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間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73萬2,160元,租金及不當得利金額為291萬3,796元,合計價額1,464萬5,95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萬1,380元,除已繳3萬7,585元外,其餘17萬3,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