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四)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㈣字第145號
上訴人丙○○
甲○○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複代理人 張毓珊 律師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