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0號異議人 林俊偉 住新北市○○區○○路相對人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賢 住臺北市○○區○○○路 林俊成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 林靜宜 林韻宜 住新北市○○區○○街 林婉宜 林麗宜 住新北市○○區○○路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林嫻宜 住新北市○○區縣○○道 林子芸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欄二、三關於一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五八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五六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