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77號聲請人 林金木
林東結高 林來春 住台北市○○區○○街 林來好 林靜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林炎輝林張綢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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