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24號聲請人 黃慰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尚智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慰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黃尚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黃扆尊 、 顏貞清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