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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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9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權城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第2045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