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永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933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177元,共計新臺幣3651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