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88號聲請人 蔡佳芬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莫荔 相對人 陳克誠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星汝 律師
王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1頁倒數第7行(即附表三之㈡第7行)「 高頌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佳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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