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債權人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銘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柏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柏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柏承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里○鄰○○○路○號4樓之1」。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