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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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1號聲請人 張永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五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分之一」;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受宣護宣告之人王達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 王玉端 」。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