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林豐基 相對人 林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預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