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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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吳洪艷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吳洪艷珠、 邱秀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洪艷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邱秀鳳提出異議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1,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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