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余西都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告 楊志偉
陳經武 許國信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訴訟代理 林冠廷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36號、105年度偵字第964號、106年度偵字第13號、106年度偵字第533號號案件之偵查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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