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74號聲請人 許美雲 代理人 許美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聲請人許美雲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74號聲請人 許美雲 代理人 許美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聲請人許美雲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