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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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峰裕 選任辯護人 馬思評 律師
陳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峰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汪峰裕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8月16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111年7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因被告汪峰裕係涉犯殺人罪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汪峰裕所涉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汪峰裕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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