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尚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定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二個月租金新臺幣捌萬陸仟元之損害賠償,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提出其與第三人之讓渡合約書,然與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損害賠償無涉,另觀諸兩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亦無相對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上開債權存在,則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