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 被上訴人安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恆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679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