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湘濤 上列上訴人詹湘濤與被上訴人 張宏宇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