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鈺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金坤聲請給付本金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按該本金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之支付命令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業已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債務人應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前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500元,有本院106年附民字第305號和解筆錄正本附卷可證,是債權人自不得重複請求債務人給付8,500元之支付命令。另本院於107年4月
3日命債權人釋明依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請求利息之依據,惟債權人逾期未為陳報,本院僅得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債權人超過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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