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 邱品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淑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已清償部分請縮減)。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起至清償日止)。
三、表明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