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翁振聰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王和順 即 王蘇金春 之繼承人、 王淑萱 即王蘇金春之繼承人、 王慶堯 即王蘇金春之繼承人、 王慶樺 即王蘇金春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