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楊○○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相對人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