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陳松林 被告 陳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良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㈠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房屋部分):
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㈡原告就前項查報之價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
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清楚)。(如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㈡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㈢提出被告陳信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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