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趙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2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4111000002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4211000003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11156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