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柯芳山 代理人 柯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2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01-078-ND-0712329-61100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02-085-ND-1098405-01100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03-091-NX-1167306-215400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04-092-NX-1206792-31164005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05-093-NX-1244589-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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