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李紅桃 代理人 李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4336-4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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