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債務人 林靖 棨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曹永瑄附件:
1.陳明債務人109年12月7日至111年4月7日期間有無工作?任職之店或任職公司之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又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所記載之每月薪資為42,000元,何以陳報每月薪資為35,000元?應提出自民國109年12月起迄今之全部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免再附)。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助,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例如連線商業銀行)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3.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6.提出債務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說明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不足部分如何支應?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8.說明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0.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金額。
11.債務人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債務為連帶保證
債務,說明債務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主債務人 賴冠臻 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曾為創意熹有限公司之董事或股東?出資額之來源為何?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薪資、報酬或紅利分配?
12.說明債務人110年4月起須扶養母親之必要性為何?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母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是否已退休
、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⑵債務人母親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有在郵局
、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⑶提出債務人母親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
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⑷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3.說明車號之AMF-7033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
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5.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已清償期數及金額?毀諾無
法清償之時點?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毀諾當時收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之證據。
16.說明債務人曾與友人合夥經營之服飾店之名稱及近5年內營業額,並提出相關登記資料及營收等財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