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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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丙○○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非破壞檢測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號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甲○○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三0號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廷昌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