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六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