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86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六號自訴人乙○○甲○○自訴代理人 林繼恒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