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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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長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長因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8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陳春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